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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自myswallownet - 【流浪動物為何要安樂死?】公告逾十二日 法律沒有規定 牠們非死不可

原以為這些進收容所的狗狗跟貓都是只剩12天的生命的

沒想到,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東西?!

那為什麼還要這樣對待這些毛小孩?

12天只是原飼主的權利領回日期,並不是牠們的大限

可是大家全都以為就是12天

天呀!!!!!!!!!!!!!!!!!!!!!!!

有許多狗狗身體都還很健康

卻被這樣的烏龍斷送了生命....

真的很難過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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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奶姬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